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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3-01-05 08:32:01 发布

矿石露天开采防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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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石露天开采防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规程第一节防水和排水56.1.1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。贯彻“以防为主,防排结合”的原则。56.1.2凡能以地表防水工程拦截或引走的地表水流,均不应让其流入采场。地表防水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。56.1.3在雨季或融雪季节前,必须对防水(洪)工程进行检查,以消除隐患。56.1.4地下涌水量大时,可采用疏干、堵水等方法,但应根据矿山水文地质条件,经设计确定。56.1.5矿山防治水应遵守本《规程》第十三章水文地质的有关规定。56.1.6采用的疏干方法应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相适应,保证形成稳定的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曲线,并使之低于相应时期的开采台阶标高。56.1.7排水设施的能力根据采场允许淹没高度和淹没时间确定,一般允许淹没高度为一个生产台阶。暴雨量大的矿山,应增设移动式排水泵进行排洪。第二节污水处理56.2.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。\n56.2.2露天开采生产的污水,必须经过处理并达到国家工业“三废”排放标准后,才能外排。56.2.3采用的污水处理方法,应以达标为主,同时,对其中的有价元素,尽可能实行综合利用。56.2.4为了减少污水的处理量,应尽可能实行清污分流。56.2.5经过处理后的废水,应尽量回收利用。56.2.6矿山应按有关规定,配备专门的污水管理监测人员、设备和仪器,对排放水进行监测,监测结果应上报有关部门